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22號
原 告 陳金福
訴訟代理人 蔡鈞傑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進益間返還合會會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55,173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484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
書記官 林宜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