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307號
TPDV,114,補,307,20250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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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07號
原 告 葉美珠




被 告 林德保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00樓 之0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德保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822,866元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,31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黃文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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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