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清算復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聲字,114年度,13號
TPDV,114,消債聲,13,202502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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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高季緩

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


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

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

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金井貴志

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
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

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代 理 人 林韋辰
賴森林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復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高季緩准予復權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
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高季緩經本院裁定開始
清算程序,清算程序業已終結,並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
聲免字第84號裁定免責確定,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
定,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
112年度消債清字第93號、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4號、11
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4號案卷查明屬實,堪信為真實。是
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
權,合於前揭法律規定,自屬有據,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4  日



       民事第三庭  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 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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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