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張麗珠
代 理 人 廖家宏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代 理 人 陳福榮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代 理 人 郭勁良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陳建富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
代 理 人 許智傑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,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
權人、債務人清冊,及表明財產目錄、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
額、原因、種類,並提出證明文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
下稱消債條例)第81條定有明文。其立法理由為俾利法院判
斷是否具備清算之原因,以決定是否裁定開始清算程序。次
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,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、債權人
及其他關係人,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
內財產變動之狀況,債務人違反此報告義務者,法院得駁回
清算之聲請,消債條例第82條亦有明文。參其立法理由為法
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,為判斷是否開始清算程序,自得訊
問債務人、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,並命債務人報告其財產變
動之狀況,以為裁定之參酌;清算程序係為保護有清理債務
誠意之債務人而設,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,足認其欠缺
進行清算之誠意,且無聲請清算之真意,自無加以保護之必
要。而法院雖依消債條例第9條之規定,有依職權調查必要
之事實及證據之責,然基於債務人對自身財務、信用、工作
之狀況,本應知之最詳之理,且按消債條例第82條之意旨,
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,或有不實陳述之情形,法院亦
得駁回債務人之聲請,顯見消債條例藉由課予債務人協力義
務之方式,以示其確有債務清理之誠意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,本院前於民國113年6月5日函
文命其提出相關文件及資料,上開函文於同年月12日送達聲
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(見本院卷第63頁),然聲請人
未遵期提出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
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」及「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
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」,致本院無從認定其財產及
收入等狀況,經本院命聲請人於113年9月6日到庭說明,聲
請人當庭陳稱:「要查詢費500元,我沒有錢付…。」等語,
有本院調查程序筆錄在卷可憑(見本院卷第147頁),然本院
認聲請人前後主張相歧,而有再為調查之必要,爰於113年1
1月12日函命聲請人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,該函文並於
同年月1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(見本院
卷第155頁),惟聲請人迄未補正,揆諸上開規定,難認聲
請人已盡其義務,自應駁回本件聲請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 寧附表
應補正事項 一、聲請人陳稱名下坐落地號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號、177之1號土地,現出租予他人使用,又稱有收一筆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之地租收入,然處於爭訟狀態等語。聲請人應就上開事項再為詳細之說明(何時繼承?繼承狀況如何?土地使用狀況如何?該租賃關係起訖?現狀如何?收租狀況?有無持續收取系爭地租?收取方式為何?若為匯款,應陳報匯入何金融機構帳號,並標明之),並就上開事項提出相關證據到院(包括但不限於:土地租賃契約、爭訟事實相關證明、收受系爭地租證明等)。 二、應說明何以自承每月平均有13,334元收入,又陳稱支出為4,499元(膳食費2,100元、米油味素1,400元、網路費399元、水電費600元)之狀況下,無法負擔500元之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」、「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」之查詢費用? 三、若無上開無法負擔之情況,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」、「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」到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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