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更章程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法字,114年度,25號
TPDV,114,法,25,20250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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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法字第25號
聲 請 人 謝孟展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董事長



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
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捐助章程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
條文對照表所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
之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
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,為必要之處分;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
得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,變更其組織。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
究社董事長,該財團法人前經報奉內政部民國72年1月27日(
72)台內營字第131895號函設立許可有案,並聲請本院登記
處於113年9月18日核准發給113證他字第001458號法人登記
證書(本院卷第63頁)。因業務需要修正捐助章程部分條文
,並提請第十四屆董事會113年12月25日第三次董事會會議
決議通過,復經內政部以114年2月5日內授國工字第1140004
685號函同意,變更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如附
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,而依法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捐助
章程准予變更等語。
三、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
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,核與民法、財團法人
法關於財團法人之規定及立法精神均無牴觸,本件聲請人聲
請聲請變更章程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

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玉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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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