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抗字,114年度,29號
TPDV,114,抗,29,20250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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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抗字第29號
抗 告 人 林延錠(原名林育忠)

彭郁文(原名彭秀英


相 對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日
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7151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抗告駁回。
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連帶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:第三人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
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,下稱茂豐租賃公司)原執有抗告人
與臻穩勝通運企業有限公司(下稱臻穩勝通運公司)共同簽
發如附表所示本票(下稱系爭本票)1紙,並載明免除作成
拒絕證書,詎於民國87年11月28日提示系爭本票後僅支付其
中部分,尚有新臺幣(下同)117萬0,784元未獲付款,因茂
豐租賃公司已於110年1月27日將其對抗告人及臻穩勝通運公
司之債權、擔保物權及一切從屬權利讓與伊,為此提出系爭
本票,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就系爭本票及約定利息為強制執行
等語。
二、抗告意旨略以:系爭本票為見票即付之票據,相對人之票據
法上請求權已逾票據法第22條第1項所定3年時效而消滅;且
當時已將車輛交予茂豐租賃公司抵債,惟車輛價值及債務餘
額等節均未告知,事隔多年後竟再執系爭本票聲請強制執行
,不應准許,為此提起本件抗告,請求廢棄原裁定,並駁回
相對人之聲請等語。 
三、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
制執行,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。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
條之規定,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,係屬非訟
事件程序。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,此項裁
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。如發票人就票據債
務之存否有爭執時,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,以資解決(
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714號、57年度台抗字第76號裁判
意旨參照)。又本票發票人所提時效抗辯,屬實體上法律關
係存否之抗辯,抗告法院於該非訟程序中自不得審酌,且非
訟事件之裁定,得不經言詞辯論,抗告人提出時效抗辯,相
對人或有時效中斷事由而不及主張,有礙其實施防禦權,故
抗告法院不得審酌其時效抗辯(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90
號裁定、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
案第14號研討結果參照)。
四、經查,相對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(見原
審卷第11頁),復經原審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,認其
已具備本票各應記載事項,合於票據法第120條規定,屬有
效之本票,而依同法第123條之規定裁定准許強制執行,於
法並無不合。抗告人固主張相對人逾3年時效始行使票據權
利,及債權金額尚有爭執云云,惟此核屬實體上爭執,依前
揭規定及說明,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解決,非本票裁定
之非訟事件所得審究。從而,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,求
予廢棄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 
五、末按,訴訟標的對於各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,共
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,其效力及於
全體;不利益者,對於全體不生效力;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
人能力、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,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
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、非訟事件法第11條分
別定有明文。又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
之訴,以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,而經法院
認為有理由者為限,始得適用(修正前)民事訴訟法第56條
第1項之規定(最高法院41年度台抗字第10號裁定意旨參照
)。是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提出上訴,亦須非基於個人關係
之抗辯,且經法院認為有理由者,始有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
56條第1項第1款(現行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款)之適用,
其上訴效力始及於其他連帶債務人(共同訴訟人)(最高法
院93年度台上字第62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本件相對人以抗告
人及臻穩勝通運公司為共同發票人應連帶負責,而對抗告人
及臻穩勝通運公司聲請系爭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抗告人
以前開理由提起抗告,經本院認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,依
前揭說明,其抗告效力自不及於臻穩勝通運公司,附此敘明

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抗告為無理由,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、第21
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4
49條第1項、第95條第1項、第85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宜伶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再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福麟 附表                
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(民國) 到期日 付款地 週年利率 金額 臻穩勝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) 87年10月13日 未載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3樓 20% 151萬2,000元 林延錠 (原名林育忠彭郁文 (原名彭秀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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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(原名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)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