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小上字,114年度,8號
TPDV,114,小上,8,20250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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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小上字第8號
上 訴 人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


被 上訴人 近代旅行社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俊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
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3061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
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
,不得為之;又提起上訴,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
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
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、第436
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。查上訴人主張原審判決未審酌上訴人
得否適用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,亦未審酌被上訴人是否有
權利濫用情形,堪認形式上已具體指摘原審判決違背法令,
應已符合上開規定,其上訴具備合法要件,先予敘明。
二、上訴意旨略以:上訴人於民國108年4月起運作「同業機票網
」,協助有訂票需求但無開票權限之旅行社同業取得電子機
票,前開訂票程序皆會連結「票價規則」,被上訴人係經營
多年之同業,對於取消機票可能會因其性質不同而為可退或
不可退之票種及其他相關規則均由航空公司訂定,均知之甚
詳,故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員工回覆之內容存有不確定性,
應有認識之高度可能性,原審未審酌上訴人得否依民法第88
條第1項規定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,遽認上訴人不得因員工
誤傳錯誤訊息而否認該契約效力,顯有不當。又上訴人告知
被上訴人機票為不可退時,被上訴人即請上訴人向航空公司
要求提供機票無法退票之說明,顯見被上訴人本即明知退票
規則係由航空公司所訂,是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「機票
可退票」之契約,其權利之行使係以轉嫁其應負機票不可退
之損失予上訴人,原審漏未審酌被上訴人是否有民法第148
條第1項權利濫用情形,而逕認上訴人應負賠償之責,顯有
違誤等語。並上訴聲明:㈠原判決廢棄;㈡上開廢棄部分,被
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。
三、本件未經言詞辯論,被上訴人亦未曾於收受上訴狀繕本後於
本院提出書狀或言詞陳述其答辯聲明、理由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 ㈠按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,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
表示者,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,但以其錯誤或不知
事情,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為限。民法第88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又按民法第88條撤銷權之規定,乃係為救濟因表意人
主觀上之認知與事實不符,致造成意思表示錯誤之情形而設
,其過失之有無,自應以其主觀上是否已盡其與處理自己事
務同一之注意為判斷標準。又依民法第88條之規定撤銷意思
表示時,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
或第三人,應負賠償責任,民法第91條前段亦有明定。經查
,原審已於原判決第3頁第12至16行詳載:「被告雖於翌日
向原告表示機票可退票一事有誤,惟原告隨即回稱其已告知
客人機票可退無罰金等語,被告此舉或可能係在撤銷錯誤意
思表示,惟依民法第91條,被告對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
損之原告亦應負賠償責任」等語,敘明縱使上訴人依民法第
88條第1項規定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,亦應依民法第91條負
賠償責任,足見原審已就上訴人得否適用民法第88條第1項
規定一節詳為論斷,要無上訴人所指漏未審酌之違誤。是上
訴人此部分上訴理由,委無足取。
 ㈡次按權利之行使,不得違反公共利益,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
目的。行使權利,履行義務,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,民法第
148條固有明定。惟在自由經濟市場機制下,當事人斟酌情
況,權衡損益,為追求其經濟效益或其他正當之目的而締結
契約,並據以行使其依法取得之權利,除係以損害他人為主
要之目的,因此造成他人或國家社會極大之損害,而違背權
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與社會倫理外,尚難認其為權利濫用或
違反誠信原則。查被上訴人本於契約法律關係向上訴人請求
給付退還機票票款,係行使其依法取得之權利,尚非以損害
他人為主要之目的,亦無造成他人、國家社會極大損害之情
,並無權利濫用可言。上訴人此部分主張,亦屬無據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判決並無上訴人所指違背法令情事,上訴人提
起本件上訴,求予廢棄改判,依其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
由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。
六、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,500元,應由上訴人負擔,
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七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



第1項、第2項、第449條第1項、第436條之29第2款、第78條 、第436條之19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2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冠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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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近代旅行社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旅行社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社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