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調字第71號
原 告 馮毅仁
上列原告與被告馮毅賓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,逾期未
補正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請先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(下同)14,721元(暫以財
政部國稅局遺產稅免/繳稅證明書所載金額、原告應繼分比
例核算核算,計算式如附表一)。
二、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最新一類土地、建物登記謄本。
三、請原告持本裁定向戶政單位查調被繼承人馮黃雲霞(身分證
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全體繼承人(含再轉繼承人)之除
戶及最新戶籍謄本(含記事欄),並陳報上開謄本及查對後之
繼承系統表到院。
四、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,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
,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
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用;其餘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黃郁暐
附表二:
一、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地號土地,權利範圍:1/14,所有
權人:馮毅賓。
二、同段919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5樓建物,權利
範圍:全部,所有權人:馮毅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