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調字第143號
原 告 朱瓊瑤
送達代收人 李吉祥
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宜君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,逾期未
補正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請先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79,890元(計算式如
附表,暫以起訴狀所列之遺產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
稅證明書所載價額為計算依據)。
二、請具狀敘明:被繼承人洪肇泉所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北
分行19元及臺灣土地銀行營業部溢繳款50元,是否已協議分
割完畢?因分割遺產事件須以全部遺產作為分割標的,方為
適法,請確認上開財產有無應列入本件分割遺產之必要?倘
有,請具狀追加之。
三、請陳報本件不動產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(須以「市價」為
據,並提出相關之證明到院),並自行計算及補繳不足之裁
判費用。
四、已辦妥繼承登記之最新第一類土地、建物登記謄本。
五、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,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
,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部分,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黃郁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