閱卷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聲字,114年度,19號
TPDV,114,家聲,19,20250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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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聲字第19號
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
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;第三人經當事人同
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法
院裁定許可;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、2 項定有明文。依
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,上開規定於
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曾勝鵬積欠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
,因未履行繳款義務,經慶豐商業銀行讓與債權予慶銀資產
管理股份有限公司,嗣再經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讓與
債權予聲請人,並經通知債務人曾勝鵬及其繼承人在案,惟
未獲繼承人置理。債務人曾勝鵬業已死亡,其繼承人前向鈞
院陳報遺產清冊,經鈞院102年度繼字第1429號受理在案,
為明瞭債務人曾勝鵬所留遺產及繼承人應負清償責任範圍,
尚有閱覽卷宗之必要,爰依法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固提出本院102年度繼字第1429
號民事裁定查詢資料、本院95年度票字第33296號民事裁定
、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、債權讓與證明書、債權讓與通知、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函、戶籍謄本為憑(見本院卷第5-27
頁),惟聲請人前以相同主張聲請閱覽上開事件卷宗,經本
院113年度家聲字第99、141號民事裁定駁回在案,且聲請人
曾勝鵬之債權人,為實現債權而聲請閱覽本院102年度司
繼字第1429號陳報遺產清冊卷宗,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,
聲請人復未釋明與上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
關係,亦未徵得所欲閱覽卷宗相關當事人之同意,其重複聲
請閱卷,核無必要。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為無理由,應予駁
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

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杜安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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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