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救字第20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蘇辜惠美
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蘇杭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(本院114
年度家調字第76號)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,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;法院認定前項
資力時,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;
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至2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,業據提出112年
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
詢清單為憑,而聲請人雖非中、低收入戶,然其110年、111
年、112年均查無所得資料,其財產資料僅1 筆,財產總額2
3,100元等情,有稅務T-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等情,
有113年度家救字第179號裁定在卷,且本院查無本院114年
度家調字第76號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有何顯無勝訴之望之情
形。從而,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聲請訴訟救助,核
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)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郁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