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4年度,80號
TPDV,114,司聲,80,202502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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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80號
聲 請 人 王月娥
王俐琴
余香儀
秀菊
吳家帆
呂素珠
李芃穎
李智富
林明束
林暐哲
胡凱
胡懷哲
張鉑月
素貞
許碧霞
陳麗花
潘秀蓁
徐翠英
蔡許素鶯
陳義珠
蔡武雄
陳陽鈴
詹宜庭
陳秀珍


相 對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福座開發股份有限
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
68,710元整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5計算之利息。
其餘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
第677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展雲事業
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展雲公司)負擔97.6%,餘由原告即聲請
人依附件一所示比例負擔。
二、經查,相對人展雲公司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
新臺幣68,710元(計算式:70,400×97.6%,元以下四捨五入)
  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又
上開確定判決就相對人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部分,未諭知
負擔訴訟費用,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,不應准許,併予敘明
  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月   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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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