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4年度,58號
TPDV,114,司聲,58,20250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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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58號
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代 理 人 吳照國
相 對 人 宜萌國際有限公司

兼特別代理
李振仲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2,778元整,及自
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61
6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二、經查,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幣42,778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
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
之利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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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宜萌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