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任遺產管理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4年度,407號
TPDV,114,司繼,407,20250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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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407號
聲 請 人 林啓揚
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,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
  地法院管轄;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
  者,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  送於其管轄法院,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、第6條第
 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蘇祺之住所地為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
0段000巷00○0號,有卷附戶籍登記簿資料可稽,依上開規定
,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
院聲請,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爰裁定如主文 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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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