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654號
TPDV,114,司票,654,20250220,2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654號
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全承峻消防工程行陳俊全間聲請本
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陳俊全承峻消防工程行之「歷次」商業登記
資料(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)。(因聲請人於民國11
4年2月14日陳報狀所附之商業登記抄本非本院於114年1月8
日命聲請人補正之歷年商業登記資料,故有再次陳報之必要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