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3648號
TPDV,114,司票,3648,20250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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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3648號
聲 請 人 曾淑惠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沛蓁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未據繳納聲請費
新臺幣750元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,
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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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