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1503號
TPDV,114,司票,1503,20250226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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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503號
抗 告 人 林彥甫(原名林宗逸

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彥甫(原名林宗逸)間因本票裁定事件,
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7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503號裁定提
起抗告。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 1,5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
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
補正,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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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