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1302號
TPDV,114,司票,1302,2025021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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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302號
聲 請 人 張金蓮
相 對 人 阮金蓮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
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,得為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
票2紙,付款地未載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於到期後經
提示均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2紙,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
,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,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        
附表:  114年度司票字第00130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到期日 票據號碼 001 110年10月31日 200,000元 111年10月31日 CH 0000000 002 110年10月31日 81,200元 111年10月31日 CH 000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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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