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救字第7號
債 權 人 馮惟玲
代 理 人 賴建豪律師
債 務 人 康秀娣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(114年度司執字第38531號
),債權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:債權人依本院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
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正本,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然因
債權人無力支出執行費用,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(
下稱法扶基金會)臺北分會聲請法律扶助。為此,爰依強制
執行法第30條之1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、法律扶助法第63條
規定,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。
二、經查,兩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業經本院移送至臺灣
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訴訟救
助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,並裁定如
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