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8997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黃耀霆
債 務 人 應羽芊即應蓓萍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
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
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始由債務人
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
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請求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
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,該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臺北市
南港區,非本院轄區,則依前開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
方法院管轄,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
顯屬有誤,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庭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