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256號
聲 請 人 福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藍偉誠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明系爭支票之號碼為何?(由於附表所載支票號碼字跡
模糊不清,故有陳報之必要)。
二、請陳明系爭支票之發票日為何?(由於掛失通知書未載發票
日日期,故有陳報之必要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