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2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
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徐傳忠
賀廣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零玖萬貳仟捌佰
貳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
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
一十三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五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
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三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四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