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5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蔡宗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春香(即孔婉柔之繼承人)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具狀釋明債權餘額,其釋明文件須能清楚顯示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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