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457號
TPDV,114,司促,457,2025020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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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5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
代 理 人 蔡宗哲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春香(即孔婉柔之繼承人)間聲請發支付
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釋明債權餘額,其釋明文件須能清楚顯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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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