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742號
TPDV,114,司促,1742,20250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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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74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劉鴻毅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柒佰肆拾貳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份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
為止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附件:
一、緣債務人劉鴻毅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(附
證一),借款期間自112年3月8日起,按月償還本息。
二、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契約書貳、其他約定事項
中第二條約定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
,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債務人顯有故
意違約之事實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
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
序費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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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