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722號
TPDV,114,司促,1722,20250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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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72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期寓生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期寓生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
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
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
二、請提出足資釋明器材設備殘值為新臺幣29,217元之證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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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期寓生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生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