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719號
TPDV,114,司促,1719,20250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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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71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
有限公司)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柯仲宜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金鋒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死亡之人無權利能
力,亦無當事人能力,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
條第1項規定自明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聲請,其債權人 ( 即
聲請人 )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二、經查,相對人林金鋒已於民國94年7月24日死亡,而無當事
人能力,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。揆諸前開說明,聲請人聲請
對其核發支付命令,於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,具狀附理由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2  日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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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