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69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智樂堂網路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同上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軒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
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次按督促程序,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法第
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軒發支付命令,經核相對人戶
籍設於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因住所不明,須依公示送達之,又督
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依上開法條規定,該
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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