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614號
TPDV,114,司促,1614,202502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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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1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廖裕正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肆拾壹元,及
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捌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
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,暨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;
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
佰元;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
臺幣伍佰元,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


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4年度司促字第1614號)
(一)緣債務人廖裕正於民國 100年12月12日聲請人請領信
用卡使用( CARD:NO:0000000000000000),依約定債務人
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
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
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並
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
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
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
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
約金500元。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
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被告親簽之
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一)。(二)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
使用至 113年9月16日止共計結帳新臺幣 98,689 元整未按
期給付(證二)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。故依民事
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
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
書影本、應收帳務明細表、信用卡約定條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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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