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550號
TPDV,114,司促,1550,20250210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5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
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吳淑雯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捌拾貳元,及其
中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
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
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日加計千分
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,應計付懲罰性違約金以一百八十日為
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