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543號
TPDV,114,司促,1543,2025022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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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4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

法定代理人 黃天祐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邱盧美專(即邱輝榮之繼承人)


邱尚志(即邱輝榮之繼承人)

邱尚勇(即邱輝榮之繼承人)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輝榮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連
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貳拾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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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