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8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晉元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貳拾陸元,及其
中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八
日起至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‧九九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4年度司促字第1485號)
(一)債務人陳晉元於108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
經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
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
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(二)債務人迄113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2,926元整未為
清償(消費款39,734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1,992元整及違約金
1,200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
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
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39,734元自
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(
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
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令督促其履行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,懇請
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
若債務人仍在監所,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
感德便。謹 狀釋明文件:釋明文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