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43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旦亞有限公司、那博仁(原名魯斯濱)、陳
彥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,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
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若有,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,更正
其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
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)
另有決議外,並以全體股東(董事)為清算人,請更正其法
定代理人姓名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、公
司章程、股東(會)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
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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