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2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芷羚(原名陳韋如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壹佰柒拾柒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