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397號
TPDV,114,司促,1397,20250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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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9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原君
林昭
陳雪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捌拾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七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
附件:
(一)緣債務人林原君於民國(下同)97年就讀國立聯合大學時,邀
同債務人林昭仁、陳雪姬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,就學
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(下同)800,000元整,按各學期就學
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52,040元,約定借款人該階段
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(107年03月06日)一年後之次日
始攤還本息;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
利率計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六
個月以內者,按本息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本款
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11月06日起,未履約攤還本息,
尚欠52,780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、違約金,迭經催討無
果,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,
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,借款視同全部到期,應全部清償。
(三)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
支付命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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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