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8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樂乃華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安頡室內設計有限公司(原名安頡室內裝修有限公
司)
法定代理人 高博翔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高博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捌佰捌拾玖
元,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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