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37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曾琬茜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佩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林佩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。(因聲請人無提
供身分證字號,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)。
三、請具狀陳報請求6.5%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;如無約定之釋明
文件,請具狀更正利息為週年利率5%。(按應付利息之債務
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5%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