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345號
TPDV,114,司促,1345,202502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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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4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蔡福田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余衍愛旅行圖文創意社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伍佰玖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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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