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243號
TPDV,114,司促,1243,20250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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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4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彭晴如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貳拾肆元,及自
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零參拾貳元,及其中
新臺幣肆仟玖佰參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柒拾參元,及自
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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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