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242號
TPDV,114,司促,1242,20250205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4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志有(原名陳福順)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陸佰捌拾參元,及
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柒佰捌拾玖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四
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