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3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陳建富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淳婷(即洪麗雲之繼承人)
張雅婷(即洪麗雲之繼承人)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麗雲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連
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玖佰陸拾陸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
拾捌萬捌仟貳佰捌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三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.四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