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8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周岳弘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圖森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陳報請求標的金額究為若干,並更正聲請狀。
(查聲請狀所列計算式及釋明資料,聲請人請求兩個月薪資
及資遣費,共計190,877元,惟訴訟標的金額記載195,355元
,請求之原因事實記載196,877元,金額均不一致,致本院
無從認定請求金額,故有釋明必要。)
(補正之文件逕寄送(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(地址:
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簡股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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