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9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廖宜鴻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劉寶文
李淑芳
一、債務人劉寶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壹佰貳拾
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.八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
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如
對債務人劉寶文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李淑
芳清償之。
二、債務人劉寶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柒仟捌佰
參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.五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
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
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如對債務人劉寶文
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李淑芳清償之。
三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