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2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賴城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肆佰壹拾伍元,及
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肆佰肆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
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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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
(一)債務人賴城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
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
國114年01月05日止累計240,415元正未給付,其中234,448
元為消費款;5,967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