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字第14號
聲 請 人 威許移動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子軒
代 理 人 陳育瑄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璿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
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
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,應徵收費用新
臺幣1500元,未據聲請人繳納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
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馮姿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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