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991號
聲 請 人 侯進益
代 理 人 張証壹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3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199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0-NX-141713-1 1 241 002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1-NX-187933-3 1 394 003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3-NX-265183-0 1 1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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