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金字,113年度,276號
TPDV,113,金,276,2025020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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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金字第276號
原 告 曾耘冠
李瑞銀
呂昂軒
羅美怡
陳佩紋
林乃文
林麗蓉
張玉珍

上列原告與被告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
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分別於民
國114年1月2日、送達原告曾耘冠、李瑞銀羅美怡,於113
年12月20日送達呂昂軒、林麗蓉,於113年12月23日送達陳
佩紋、林乃文,於113年12月24日送達張玉珍,有送達回證
在卷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
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,均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3 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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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