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3年度,521號
TPDV,113,重訴,521,202502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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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521號
上 訴 人 春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佳霖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
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
上訴。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9,099,879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161,95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
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張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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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春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