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7146號
TPDV,113,訴,7146,20250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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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訴字第7146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薛鈞


被 告 蘇耀琳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肆仟參佰壹拾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
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。民事訴訟
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,有
民國109年12月10日貸款契約書(下稱系爭甲契約)、111年
3月10日貸款契約書(下稱系爭乙契約)、112年4月19日貸
款契約書(下稱系爭丙契約)之第10條(見本院卷第14頁、
第26頁、第38頁)可憑,故本院自有管轄權,合先敘明。
二、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
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

貳、實體方面
一、原告主張:
(一)被告於109年12月10日以線上申請方式向伊借款新臺幣(下
同)60萬元,經以先前開戶留存之個人資料及手機簡訊認證
後,兩造遂訂立系爭甲契約,借款期間為5年,利息按伊定
儲利率指數加4.29%(即為週年利率6.03%)計算,倘遲延還
本或付息,自應償還日起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
率10%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約定利率20%計算違約金,
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兩造嗣於112年12月20日簽訂消費
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,約定自112年10月10日起算本息償還
寬限期6期,依貸款原利率計息,累計之利息於本息償還寬
限期到期後採平均分攤於貸款剩餘期間,並加計於每期還款
金額內一併收取。詎被告未依約清償,依約本件借款應視為
全部到期,迄今尚欠本金26萬5,130元及其利息、違約金未
清償。
(二)被告又於111年3月10日以線上申請方式向伊借款新臺幣(下
同)25萬元,經以前揭方式認證後,兩造遂訂立系爭乙契約
,借款期間為5年,利息按伊定儲利率指數加3.29%(即為週
年利率5.03%)計算,倘遲延還本或付息,自應償還日起,
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10%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
,按約定利率20%計算違約金,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兩
造嗣於112年12月20日簽訂消費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,約定
自112年10月10日起算本息償還寬限期6期,依貸款原利率計
息,累計之利息於本息償還寬限期到期後採平均分攤於貸款
剩餘期間,並加計於每期還款金額內一併收取。詎被告未依
約清償,依約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,迄今尚欠16萬7,61
4元及其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。
(三)被告又於112年4月19日以線上申請方式向伊借款新臺幣(下
同)10萬元,經以以前揭方式認證後,兩造遂訂立系爭丙契
約,借款期間為5年,利息按伊定儲利率指數加13.39%(即
為週年利率15.13%)計算,倘遲延還本或付息,自應償還日
起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10%、逾期超過6個月
部分,按約定利率20%計算違約金,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
。兩造嗣於112年12月20日簽訂消費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,
約定自112年10月19日起算本息償還寬限期6期,依貸款原利
率計息,累計之利息於本息償還寬限期到期後採平均分攤於
貸款剩餘期間,並加計於每期還款金額內一併收取。詎被告
未依約清償,依約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,迄今尚欠9萬1
,593元及其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。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
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;⒉願供 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 
二、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。三、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、個 人借貸綜合約定書、消費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、撥款通知書 、對帳單、帳務資料、查詢還款明細、查詢本金異動明細、 放款利率查詢表、存款開戶印鑑資料(見本院卷第13至93頁 、第127頁)等件為證,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既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,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,視同 自認原告之主張,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。從而,原告依



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 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請求宣告假執行,經核並無不合,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2  月  21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2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仕萱附表:
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期間及利率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新臺幣(下同)265,103元 自民國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6.03% 自民國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 2 167,614元 自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5.03% 自11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 3 91,593元 自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5.13% 自113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 合計 524,31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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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