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6305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訴訟代理人 陳彥孝
被 告 賣天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劉奇霖
被 告 曾兆軒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1日上午10時35分,
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本件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114年2月27日宣
判,惟尚有事實待查明,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,爰依職權命再
開辯論,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
法 官 鄭佾瑩
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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