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620號
原 告 李振華
訴訟代理人 林孝甄律師
被 告 林錫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
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嗣兩造有成立訴訟上調解之意願,
為妥適處理兩造紛爭,本院認於宣示裁判前有再開辯論之必
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